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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免费下载 《数字市场法》:欧洲的预防性反垄断法摘译
2021年5月,美国信息技术与创新基金会(ITIF)发布《 数字市场法:欧洲的预防性反垄断法》报告。
报告认为,《数字市场法》代表了平台监管方式由事后监管向事前监管的转变,标志着预防式反垄断原则的兴起。但该法案的相关条例也带来一定消极影响,降低了企业创新活力和效率,增加了数字市场的交易成本,不利于数字市场的持续发展和公平竞争,影响数字ECO的商业模式和安全性。报告重点讨论了《数字市场法》中存在争议的主体问题,并提出促进平等竞争、立法和执法相独立、关注动态分析等政策建议。
DMA认为“数字行业出现市场操纵事件的概率更大”,一定要通过特定的监管加以解决。本文认为,数字市场监管不应有别于非数字市场监管,对经济各领域的监管(包括对数字公司的监管)应当是平等无差异的,这样才可以保证竞争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DMA把数字行业定义为“借助信息社会服务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行业”,而根据欧盟2015/1535号法令第一(1)(b)款,“信息社会服务”是指涉及“远程”、“通过电子手段”、“依据服务目标方所提具体实际的要求”等的相关行业。
欧盟认为,企业借助数字销售经营渠道销售物美价廉的产品会冲击传统市场行业,数字公司的低价和免费服务属于不正当竞争,即先进企业的“数字化滥用”,但对很多线下企业的低价行为却持包容态度。
欧盟将“市场倾覆”定义为市场上的一家或多家企业赚取超额利润后形成别人没办法撼动的市场地位,从而使市场出现垄断局面。
为打击市场垄断行为,DMA使用了“市场守门人”的说法。这个概念相当模糊,大意指那些“拢聚了无与伦比的市场能量、享受稳固而持久市场地位的平台企业。
欧盟把大型在线平台定义为“数字守门人”,这个概念意味着其享有强大的支配地位,这样的公司不仅享有受到竞争对手攻击的“准垄断”市场地位,而且享有没办法撼动的地位,类似于垄断企业的“平静生活”。
按照欧盟的说法,被认定为“数字守门人”,还要看该平台企业在业务上有没有不可避免性,即平台上的商户是否只可以通过平台才能接触到最终客户。
DMA在讨论守门人“不可撼动的市场地位”时似乎采用了动态视角,把时间因素也纳入考量,即“….核心平台服务商至少在三个欧盟成员国向数目众多的商户和个人用户更好的提供服务,且服务时间至少持续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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